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9條 法規: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9條 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保管及銷毀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