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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持照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七款之情形,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應列冊建檔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其護照註銷。
外交部各辦事處及駐外館處應報請領務局辦理前項護照註銷。
第一項註銷之護照,其保管期限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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