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7條 法規: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7條 本辦法有關銷毀護照之方式,以化為碎紙、燒毀或其他足以完全毀滅之方法為之。已列冊建檔之檔案目錄,其保存年限為二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