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6條 法規: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6條 已屆保管期限之護照,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駐外館處應於每年年底定期銷毀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