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9條 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9條 第三條所定機關、機構或團體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