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