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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外交部
領事業務目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10條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10條
法規: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10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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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及徵收規定,外交部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並得視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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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如下:一、簽證費。二、特別處理費。三、郵電費。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
第3條
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在國外申請者,每…
第4條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一、准予抵我國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二十四元。二、申請速件…
第5條
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申請表件所需之文件郵遞費。前…
第6條
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
第7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簽證申請人所申請…
第8條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
第9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及徵收規定,外交部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並得視國內外物價、匯率變動情形及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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