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如下:一、簽證費。二、特別處理費。三、郵電費。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地及幣別支付:一、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二、在我國入境國際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三、在我國境外(以下簡稱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