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8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文書驗證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一、經我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書。二、由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或驗證之文書。三、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由外國政府授權之代表機構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之文書。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影本為驗證:一、經依本條例驗證之文書。二、經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