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2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2條 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至第二百十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