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四章 罰則 條文:第22條(共 1 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全文 第22條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至第二百十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