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6條 法規: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6-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大使館、公使館各設主事一人至七人;總領事館、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