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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大使館、公使館各設主事一人至七人;總領事館、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
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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