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指經外交部認定能以此項語文處理公務而言。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館長,係指大使、常任代表、總領事及領事館領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本條定義的名詞 館長 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