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相關 第二章 董事及監事 第10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