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