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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第7條
外交部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外交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部得委託特定
團體
處理涉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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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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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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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
第10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1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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