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法規: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