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舉發案件經移民署查獲且經審查符合第七條獎金核發要件者,移民署應以書面載明核發之獎金金額,通知舉發人申領。舉發人應逐案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領獎金,並得以書面為之:一、前項通知書。二、舉發人具名領據正本。三、舉發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影本。獎金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存摺影本者,移民署應以寄送國庫支票方式發給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