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7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四章 定居 第27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無戶籍國民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