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無戶籍國民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