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5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四章 定居 第25條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核發入國證明文件,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外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