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入國及停留 第10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單次入國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