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