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