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7條 法規: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應報由海關查驗;其他行李應存放運輸工具內或存關。隨身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或有價證券逾規定數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於離境時驗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