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3條 法規: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