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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