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4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治安機關、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境)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