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3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