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被害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臨時停留許可期間屆滿,經許可延長者,得於原屆滿日前三十日內,檢具前條第二項所定文件,向中…
- 第16條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申請時,其臨時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未滿三十日。二、臨時…
- 第17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第18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第19條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
- 第20條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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