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