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