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將本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將本計畫報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