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一次檢查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移民業務機構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