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第33條 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二、不符合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