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第32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一、申請書。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