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第31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一、受警告、限期改善、勒令歇業或註銷註冊登記證。二、完成公司解散登記。三、保證金因移民糾紛賠償。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經營移民業務之律師,經依律師法規定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移民署應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