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應於依法辦理分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分事務所設立證明。
二、常駐律師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