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二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第20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應於依法辦理分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一、分事務所設立證明。二、常駐律師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