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17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