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