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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
退離職人員逾期未補正,即進入大陸地區者,視同未申報。
因情況緊急,且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報時間之限制。
但至遲應於出境前完成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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