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逾期未補正,即進入大陸地區者,視同未申報。因情況緊急,且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報時間之限制。但至遲應於出境前完成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