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8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後,對於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健康情形、家庭背景、婚姻紀錄、犯罪紀錄、收入存款及負債等經濟狀況,應全部提供不得隱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