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三、許可之廢止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