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8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確定或駁回申請者,其所繳之證件費應予退還;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經註銷者,其所繳之證件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