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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一、經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
二、經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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