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代申請人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代理申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