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