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二、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被保證人在辦妥居留手續後,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三年至五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